記者今天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人民法院對未成年人犯罪堅持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積極采取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方式,強調審判既要成為對失足未成年人懲戒處罰的公堂,又應作為挽救教育的課堂。處罰上堅持“寬容但不縱容”,對于主觀惡性深、危害嚴重、特別是屢教不改的,該懲處的依法懲處,發(fā)揮警示教育作用,還被害人以公平,示社會以公道。
近期,已滿12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殺人、重傷害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討論引發(fā)廣泛關注。截至目前,人民法院共審結此類案件4件4人,犯罪人年齡在12至13歲之間,被依法判處10至15年有期徒刑。
問題孩子的出現(xiàn)既有家庭原因,也有社會原因,是多種因素綜合影響的結果。對此在審理婚姻家事、侵權等案件時,要注重強化監(jiān)護責任和教育引導工作,引導父母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此外,對“問題少年”的教育矯治程序虛化,導致大量未成年人違法后處于無人無力監(jiān)管、矯治落空狀態(tài),以致往往反復實施違法行為,最終造成惡果、構成犯罪。如某地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曾五次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但均未實際執(zhí)行。應當盡快改變對低齡未成年人專門矯治機構力量薄弱的局面,加快專門學校建設,逐步推動建立獨立的少年司法系統(tǒng),讓實施了嚴重危害社會行為但尚未構成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得到應有的矯治教育。(轉自:人民日報客戶端 魏哲哲)